11330282002977077Q/2012-125879
市司法局
規范性文件
BCXD11-2012-0001
廢止
司法
2012-10-24
2012-10-24
面向社會
慈司〔2012〕38號
各鎮(街道)司法所、各法律服務單位、局機關各科(室、中心):
現將《慈溪市法律援助案件補貼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本《細則》施行過程中的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反饋市局。
慈溪市司法局
2012年10月24日
慈溪市法律援助案件補貼細則
第一條 為鼓勵我市法律服務人員積極參與法律援助工作,促進法律援助事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條例》和市財政局、市司法局下發的《慈溪市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慈財〔2012〕211號)文件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慈溪市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或者安排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公務員除外)、社會組織人員(以下統稱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事項的補貼。
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事項,按本細則規定標準給予補貼。
第三條 本細則所指的補貼包括承辦法律援助事項過程中產生的實際支出和勞務補貼。
第四條 提供下列法律援助服務可以獲得補貼: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辯護(包括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的刑事案件、刑事自訴案件);
(二)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包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代理;
(三)行政法律援助案件的代理;
(四)勞動爭議仲裁的代理;
(五)執行法律援助案件;
(六)代擬法律文書、出具法律意見書、單純的調查取證等;
(七)法律咨詢。
第五條 各項類法律援助事項補貼的計算單位:
(一)第四條第(一)、(二)、(三)、(四)、(五)項以每一委托事項為一個計算補貼單位;
(二)第四條第(六)項以每份法律文書、法律意見書為一個計算補貼單位;
(三)第四條第(七)項按天計算補貼。
第六條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補貼標準:
(一)偵查階段
偵查機關所在地、犯罪嫌疑人羈押地均在本市的,每一案件補貼800元;犯罪嫌疑人羈押地跨縣(市)的,每一案件補貼1000元;犯罪嫌疑人羈押地跨地市(地級市)的,每一案件補貼1400元。
(二)審查起訴階段
檢察機關所在地、犯罪嫌疑人羈押地均在本市的,每一案件補貼1000元;犯罪嫌疑人羈押地跨縣(市)的,每一案件補貼1200元;犯罪嫌疑人羈押地跨地市(地級市)的,每一案件補貼1600元。
(三)審判階段
1.開庭地、被告人羈押地均在本市的,每一案件補貼1600元;被告人羈押地跨縣(市)的,每一案件補貼1800元;被告人羈押地跨地市(地級市)的,每一案件補貼2200元。
2.刑事自訴案件補貼按上述標準執行。
3.刑事上訴案件未開庭的,每一案件補貼1200元。
多階段提供法律援助的,最后階段按標準補貼,前若干階段減半補貼。
第七條 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勞動爭議仲裁援助案件的補貼標準:
案件開庭地點和主要證據調取地在本市的,每一案件補貼1800元;主要證據調取地跨縣(市)的,每一案件補貼2000元;主要證據調取地跨地市(地級市)的,每一案件補貼3200元。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補貼按上述標準執行。
第八條 對于同一訴訟案件,同一法律援助人員已經承辦案件的一審,再辦理該案二審、再審的,后若干階段按上述標準減半補貼;已經承辦勞動爭議仲裁再辦理該案一審、二審或再審的,后若干階段按上述標準減半補貼。
在并案審理中承辦人為同一當事人提供兩種以上服務的(辯護、刑事代理、民事代理),按其中最高的一案給予補貼。
第九條 案件事實相同、訴訟請求相同的民事、行政、刑事附帶民事共同訴訟,按上述標準以一個案件為基礎計算補貼,每增加代理一個受援人,增加補貼200元,但補貼總額不得超過30000元。
第十條 執行法律援助案件的補貼標準:
(一)申請執行法律援助案件,每件補貼300元。
(二)單純執行階段的法律援助案件按以下標準補貼。
1.執行標的、主要證據調取地在本市的,每件補貼 1000元;
2.執行標的、主要證據調取地有一地跨縣(市)的,每件補貼1200元;
3.執行標的、主要證據調取地有一地跨地市(地級市)的,每件補貼1600元。
(三)同一案件涉及二個以上受援人的執行申請,按上述標準以一個案件為基數計算補貼,每增加一個受援人,增加補貼100元。但補貼總額不得超過16000元。
(四)法律援助人員代理自己承辦的訴訟法律援助案件的執行,若根據判決書完整執行,每一案件的補貼依審判階段相應地域的補貼標準的50%發放;若執行不全面的,每一案件的補貼依審判階段相應地域的補貼標準的20%發放。
第十一條 因下列情況,導致辦案成本明顯超過標準補貼額的,經承辦人員申請和法律援助機構批準,可根據實際支出增加補貼。
(一)辦理特別重大、疑難、復雜的援助案件;
(二)長時間在異地辦理一件援助案件的。
第十二條 代擬法律文書、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每份法律文書、法律意見書補貼300元。單純的調查取證,每份補貼500元。
為案情相同、請求事項相同的二人以上的非訴訟受援人代擬法律文書、出具法律意見書,按前款標準以一份法律文書、法律意見書為基數計算補貼,每增加一份法律文書、法律意見書增加補貼50元,但補貼總數不得超過3000元。
受援對象涉及聾啞人、外國人等需要翻譯的,每次另補翻譯費300元。
第十三條 法律援助人員接受慈溪市法律援助機構的安排參與法律咨詢,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天200元。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援助機構不予支付辦案補貼:
(一)因承辦人的過錯給受援人造成重大利益損失的;
(二)接受受援人及其親屬的錢、物或其它不正當利益的;
(三)因承辦人原因造成案件重新指派的;
(四)法律援助案件被終止,承辦人尚未提供實質性服務或雖已提供實質性服務但因承辦人原因終止的;
(五)不按規定時間和程序辦理援助案件的。
第十五條 下列情形減少支付辦案補貼:
(一)刑事案件每缺少閱卷、會見、庭審、回訪中的一個環節,減發案件補貼的20%;
(二)民事案件每缺少約見當事人、參加庭審及必要的調查取證、辦理訴訟保全中的一個環節,減發案件補貼20%;
(三)案件辦結后未在15個工作日內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卷宗及結案報告,減發案件補貼20%。
(四)法律援助案件卷宗不規范,每缺少一份法律援助文書、訴訟材料、庭審記錄、代理詞(辯護詞)、裁判文書(調解書)、法官(仲裁員)意見征詢表、受援人意見表,減發案件補貼的10%。
第十六條 受援人因《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被法律援助機構終止法律援助的,或因受援助人的過錯,終止法律援助的,如承辦人員未開展實質性工作的,法律援助機構不支付辦案補貼;如已開展實質性工作的,按下列情況發放補貼:
1.承辦人已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補貼400元;
2.承辦人已至檢察院、法院閱卷的(含刑、民事),補貼300元;
3.承辦人已會見當事人并制作詢問筆錄的(含未羈押的刑事被告人),補貼200元;
4.承辦人已代書或調查取證的,參照本細則有關代書或調查取證的相關標準發放。
以上補貼可累計發放。
第十七條 具有公務員身份的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事項,不享受補貼。但公務員在辦案過程中實際發生的交通費、通信費、住宿費、資料費等可在法律援助經費中據實報銷。據實報銷有困難的,也可參照上述除第四條第(六)項、第(七)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外的補貼標準,對其花費的交通費、通信費、住宿費、資料費等費用按不高于上述標準的70%列支。
第十八條 本細則發布之日起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依照此細則標準執行。
慈溪市司法局
201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