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7026G/2003-00043
市衛生健康局
規范性文件
BCXD24-2003-0002
廢止
醫藥衛生管理,醫療保健,計劃生育
2013-07-15
2003-07-17
面向社會
慈計生局〔2003〕19號
各鎮(街道)計生辦:
為建立健全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依法保障實行計劃生育家庭的合法權益,引導廣大群眾轉變生育觀念,穩定低生育水平,根據《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和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計生局關于推進我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綜合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精神,現將實施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中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領程序和獎勵辦法
(一)《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領對象
1、未婚男女青年依法登記結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夫妻,不再生育的,可以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1)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2)生育過兩個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一個的;
(3)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離異后,自愿終身不再生育的一方;
(4)婚后未育,依法收養孤兒、殘病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后,經批準生育一個子女的。
(5)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喪偶后未再婚的。
3、凡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其子女戶籍須在本市且應落實長效可靠避孕節育措施;不宜落實長效可靠節育措施的,須持有市計生指導站出具的不宜放環或皮埋的醫學診斷證明書。
4、《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一般應在獨生子女十四周歲前申領。因故未在獨生子女十四周歲前申領的,其獨生子女在1971年后出生的對象仍可以申領,但領證前相應的待遇不再補發。
5、生育雙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不得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二)《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領和發放程序
1、由夫妻雙方向所在村(居)委會、單位提出申請,并填寫《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表》;
2、由夫妻雙方所在村(居)委會、單位審核并簽署意見;
3、由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準后,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各鎮(街道)計生辦負責《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具體發放工作,及時填寫《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蓋章、登記入冊;每月一次將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對象匯總表報送市計生局辦公室,報送時間為次月8日前。
(三)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辦法
從2003年1月1日起,取消原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民和無業居民夫妻發放的一次性90元獎勵費;對已落實長效可靠避孕節育措施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父母發給每年不低于100元的獎勵費。獎勵費發放辦法如下:
1、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的,其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市、鎮(街道)、村三級負擔,其中市財政負擔5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戶籍所在鎮(街道)負責發放,鎮(街道)級和村級負擔發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比例由各鎮(街道)自行確定。
2、夫妻一方是農村居民,另一方在機關、事業單位和集體以上企業工作的,其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另一方全數發給。
3、城鎮下崗失業職工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市財政負擔,戶籍所在鎮(街道)負責發放。具體發放對象為:
(1)夫妻雙方均為城鎮下崗失業職工的;
(2)夫妻雙方均為城鎮無業居民的;
(3)夫妻一方是城鎮下崗失業居民,另一方是農村居民的。
(4)夫妻一方是城鎮下崗失業居民,另一方是無業居民的。
(5)夫妻一方是城鎮無業失業居民,另一方是農村居民的。
4、夫妻一方為城鎮下崗失業居民,另一方在機關、事業單位和集體以上企業工作的,由另一方全數發給。
5、夫妻一方亡故的,其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戶籍所在鎮(街道)或單位全數發給。
6、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發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后,因故不再符合《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領證和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對象條件的,由各鎮(街道)及時收回已發給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已發放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及其它已享受的一切待遇。
二、《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父母光榮證》申領程序及獎勵辦法
(一)申領對象
凡符合《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而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女兒的雙農獨女夫妻,在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后可申領《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父母光榮證》:
1、具有本市戶籍,并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2、符合《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審批條件且已到生育間隔年限或女方在二十八周歲以上;
3、女兒年齡在十四周歲以下;
4、必須落實長效可靠避孕節育措施;不宜采取長效避孕節育措施的,須持有市計生指導站出具的不宜放環(皮埋)醫學診斷證明書。
(二)申領和發放程序
1、符合申領《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父母光榮證》條件的夫妻向戶籍所在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并填寫《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表》;
2、由夫妻雙方所在村(居)委會、單位核查并簽署意見;
3、經鎮(街道)計生辦審核,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申請人簽訂《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協議書》(載明違約金額度,一般不低于3000元),并在《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后,在每月8日前,隨同申請對象匯總表、協議書報送市計生局審批。
4、市計生局批準后,及時做好蓋章、登記和發證工作。
(三)一次性獎勵費發放辦法
1、對2003年1月1日起,領取《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雙農獨女家庭,除按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外,給予一次性2000元的獎勵,獎勵費由市、鎮(街道)財政各承擔50%。各鎮(街道)可制定配套獎勵措施,引導此類獎勵對象參加城鎮職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
2、對領取《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父母光榮證》和發給一次性獎勵費后,因故不再符合領證和享受一次性獎勵政策的,由所在鎮(街道)及時收回證書和已發放的一次性獎勵費,按協議書規定收取違約金。
3、對未按協議書規定上交證書、退還一次性獎勵費和支付違約金的對象,暫不作第二孩生育審批。
三、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對象生活補助費發放程序
(一)生活補助費發放對象
自2003年起,經市級以上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機構確診為三級以上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實行每年一次動態鑒定)且無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行為的對象。
(二)發放辦法
根據每年一次的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結果,對確診為三級以上計劃生育并發癥的對象,由戶籍所在鎮(街道)計生辦填寫《慈溪市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對象生活補助審批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署審核意見,經市計生局批準后,由鎮(街道)按規定標準發給生活補助費。
四、特殊計劃生育對象的生活補助費發放程序
1、獨生子女在未成年時死亡,夫妻不再生育或不再收養子女的夫妻,可向戶籍所在鎮(街道)計生辦提出生活補助申請,并填寫《慈溪市特殊計劃生育對象生活補助審批表》。
2、由戶籍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其簽訂《慈溪市特殊計劃生育對象生活補助費協議書》后,報市計生局審批。
3、經市計生局批準的對象,由戶籍所在鎮(街道)按每月120元的標準,發給生活補助費。補助期限為10年。
4、對其后生育或收養子女的,由戶籍所在鎮(街道)負責收回生活補助費,按協議書規定收取違約金(違約金額度一般不低于1000元)。
五、計劃生育獎勵費和生活補助費結算管理辦法
各鎮(街道)財政設立計劃生育事業費收入科目,并列支計劃生育事業支出——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獨女戶獎勵費、特殊計劃生育對象生活補助費科目。計劃生育并發癥對象生活補助費在計劃生育四項手術經費中列支。市計生局每半年一次核定各鎮(街道)計劃生育獎勵費發放對象及發放金額,由市財政結算撥付市級負擔部分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自愿終身只生一孩的雙農獨女夫妻一次性獎勵費、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對象生活補助費和獨生子女在未成年時死亡,夫妻不再生育或不再收養子女對象生活補助費。向不再符合計劃生育獎勵優惠對象條件收回的獎勵費,在年終經費結算撥付時結清。
六、幾點要求
1、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各鎮(街道)要從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穩定低生育水平的高度,充分認識實施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積極制定配套獎勵優惠措施,落實獎勵經費,確保此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努力解決實行計劃生育家庭的后顧之憂。
2、廣泛宣傳,著力引導。要運用多種宣傳形式和宣傳工具,大力宣傳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調動廣大群眾實行計劃生育的積極性,倡導“科學、文明、進步”的婚育新風尚。
3、嚴格把關,規范管理。各鎮(街道)必須嚴格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認真做好各類計劃生育獎勵優惠對象的審核、審批工作,不得任意降低標準。對不再符合獎勵優惠對象的,要堅決取消其所得的獎勵優惠;對在實施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中,弄虛作假的,要堅決追究責任;要嚴肅財政紀律,規范經費管理。同時,要結合計劃生育政務公開,定期公布實施計劃生育獎勵優惠政策的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慈溪市計劃生育局
二〇〇三年七月十七日
抄送:寧波市計生委,市府辦,市財政局,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