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64299/2018-90073
市發改局
規范性文件
BCXD02-2018-0004
有效
物價
2018-12-12
2018-12-10
面向社會
慈發改價〔2018〕36號
全市各養老服務機構:
為維護入住老人和養老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規范養老服務收費行為,促進養老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浙江省定價目錄》、《浙江省物價局浙江省民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養老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價費〔2014〕235號)和《寧波市物價局寧波市民政局關于印發寧波市養老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甬價費〔2015〕14號)等精神,經研究,決定調整養老服務機構基本服務收費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養老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分為基本服務費(床位費和護理費)、膳食費、特需服務費和代辦費
(一)基本服務費包括床位費和護理費。床位費是指養老服務機構為入住老人提供床鋪、生活必需水電、公共部位保潔以及設施設備維護等收取的費用。護理費是指養老服務機構為入住老人提供生活護理而收取的費用。養老服務機構的床位費、護理費應按月按實際入住天數收取或退費。養老服務機構與入住老人或其委托人事先有書面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二)養老服務機構向入住老人收取的膳食費,應按“收支平衡”的原則執行,并單獨建賬核算、定期公布結算。
(三)特需服務收費是指養老服務機構為滿足入住老人不同層次的服務需求,提供個性化服務而收取的費用,由養老服務機構根據服務成本等因素與入住老人或其委托人雙方協商確定。
(四)養老服務機構應入住老人或其委托人要求,提供委托代理、代辦服務的,所需費用應據實結算。
(五)養老服務機構具有行醫資格的,提供的醫藥服務按省、市規定的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執行。
二、養老服務機構收費標準
(一)公辦養老服務機構收費標準(具體詳見附件)。
1.公辦養老服務機構床位費、護理費實行政府指導價(上浮不超過10%、下浮不限)。其他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2.公建民營(按投資比例最大合作方的定價形式管理)養老服務機構床位費實行政府指導價(上浮不超過20%、下浮不限)。護理費等其他收費由其自主定價。
(二)民辦養老服務機構所有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三、其他事項
養老服務機構除上述收費項目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養老服務機構提供服務和收費前,應當與入住老人或其委托人簽訂書面服務協議。未按協議提供服務的,不得收取相關費用。
養老服務機構應做好收費公示工作,確保入住老人或其委托人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并接受價格、民政部門和社會各界監督。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慈溪市物價局慈溪市民政局關于規范養老服務收費行為及調整部分養老服務機構休養床位費標準的通知》(慈價費〔2015〕1號)同時廢止。
慈溪市發展和改革局??????慈溪市民政局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