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7069X/2018-106685
市公安局
戶籍管理
公安
2018-08-17
2018-08-17
面向社會
居住就業落戶
“居住就業落戶”以合法穩定住所和合法穩定就業作為落戶的基本條件。
1.取消原54平方米以上的住房面積要求;
2.明確遷入公共租賃房屋的省外人員,需連續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繳納滿36個月,并提供就業登記和繳納本市社會保險證明;
3.現戶口登記在省外,出生登記在本市居住在租賃住房的,不受社會保險繳納限制;
4.具有高中、中等職業或初級技能職業的參加社保滿2年,即可在合法穩定住所地落戶,其中年齡35周歲以下的無房也可落戶集體戶或投靠親友。
親屬投靠落戶
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和老年父母投靠
1.未成年子女投靠從“18周歲以下”放寬到“全日制在校成年子女和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2.未成年子女可單獨投靠父親或母親,不做整戶遷移要求;
3.老年父母投靠,與城鎮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取消了 “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上”的限制;
4.明確“三投靠“的范圍,除老年父母投靠僅限城鎮外,其他投靠不受城鎮、農村限制;
5.增加了父母雙亡的未成年子女可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其他監護人。
人才引進落戶
高層次人才、高級人才、本科以上、專科以上和特殊貢獻落戶
1.進一步放寬高校畢業生、職業院校畢業生和留學歸國人員的落戶條件,本市生源的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應屆畢業生,可自由選擇將戶口從學校集體戶遷至就(創)業地、合法穩定住所或原籍地;
2.將慈溪工作的技術工人納入到人才落戶范疇,憑技術職稱和職業資格即可落戶;
3.人才落戶的合法穩定住所范圍放寬到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的房屋,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遷入集體戶或投親靠友;
4.明確留學歸國人員與國內高校畢業生享有同等待遇;
5.新增了對獲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評定的“勞動模范”、“道德模范”稱號等突出貢獻人員,可在慈溪落戶。
政策性落戶
6種情況:工作調動落戶、招生落戶和退役士兵(士官)落戶、軍轉干部安置落戶、部隊離退休干部安置落戶和軍人家屬隨軍落戶。
1.新政策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正式編制人員落戶、大中專院校新生落戶、退役義務兵、士官落戶、軍隊轉業干部落戶、軍隊離退休干部落戶明確條件和所需材料;
2.明確了本省籍學生考入省內大中專院校的,原則上不予辦理戶口遷移。
市內戶口遷移
5個內容:市內自由遷移、投親靠友、依職權遷移、社區集體戶和回農村原籍落戶
1.失去現戶口所在地登記條件的,可以投靠城鎮地區的親友,無處投靠的可遷到社區集體戶;
2.明確了依職權遷移的規定,對失去房屋所有權拒不遷出的,由公安機關依職權遷移;
3.明確了社區居委會應設立社區集體戶,落實專人負責管理,用于掛靠落戶;
4.明確了城鎮遷農村的條件,除未成年子女投靠和夫妻投靠外,需同時滿足“原籍是農村、城鎮地區無房無業、農村有合法穩定住所,生活基礎在農村”四個條件;
5.明確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正式錄用的人員不得遷回農村。
重點
明確了“城鎮的定義”,即居委會所轄范圍;
明確了“合法穩定住所”的定義,除取得合法所有權的住宅用房,還包括國家直管公有住房、單位自管公有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實現了“租賃用房落戶”;
明確了“合法穩定就業”的定義,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錄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依法進行就業登記,參加本市社會保險(工作單位為外地企業駐慈辦事機構的,可在企業注冊地參加社會保險);在城鎮從事各類生產經營活動并持有工商營業執照,依法進行就業登記,參加本市社會保險。
本細則自2018年6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