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MB1602767C/2019-88825
市醫療保障局
本單位文件
有效
方針政策,政法綜合類
2019-11-04
2019-11-04
面向社會
慈醫保〔2019〕19號
局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
現將《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印發給你們,請你們嚴格遵照執行。
慈溪市醫療保障局
2019年11月4日
慈溪市醫療保障局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為堅持行政執法信息公開,提高行政執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切實做到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醫保系統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原則
遵循“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合法、及時、準確、全面地公開行政執法信息。
二、公示內容
行政執法公示內容主要包括執法主體、執法依據、執法權限、執法程序、執法結果等,分事前、事中、事后三個環節予以公示。
事前公開的內容包括: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依據、程序、監督方式、救濟渠道等信息。
事中公開的內容包括: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告知送達等執法活動時,應當佩戴或者出示執法證件,出具執法文書,告知行政相對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并做好說明解釋工作。
事后公開的內容包括:我局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檢查決定(結果),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應當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三、公示載體
按照“誰執法、誰公開”的原則,以慈溪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為主要公開載體,以規范性文件、新聞媒體等為補充,不斷拓展公開渠道方式,全面、準確、及時公開有關行政執法信息。
四、監督檢查
加強對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推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內容。
對不按要求公示、選擇性公示、更新維護不及時等問題,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全局通報批評。
慈溪市醫療保障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為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程序,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加強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維護行政相對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醫保系統行政執法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記錄原則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全面、準確的原則。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利用執法文書、執法設備、執法平臺等載體,采取紙質、電子等方式,對行政執法全過程進行記錄的活動。應當使用執法文書記錄行政執法行為的各個環節和各項活動,并對特殊執法環節使用電子設備同時進行記錄。
二、程序啟動的記錄
根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啟動行政執法程序,應當要求申請人填寫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事項、申請的事實及理由、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以及申請時間等內容。
申請人依法可以口頭申請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場記錄,經申請人閱讀或向其宣讀,確認內容無誤后由其簽名或者蓋章。
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予以記錄:
(一)決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應當制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執法文書,載明申請人名稱(姓名)、申請事項、申請時間、審查決定意見等內容,并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和注明日期后,交申請人核對簽收;
(二)要求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錯誤的,應當書面記錄申請人名稱(姓名)、申請事項、更正材料名稱及更正要求,并交由申請人核對后簽名或者蓋章。
(三)決定當場或者在5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材料的,應當制作補正材料文書,載明申請人名稱(姓名)、申請事項、補正的理由、內容等,并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和注明日期后,交申請人核對簽收。
三、調查取證的記錄
調查取證時,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行政執法人員的姓名、執法證件號碼及出示情況應當在調查取證相關筆錄中載明。
因調查事實、收集證據確需勘查現場的,應當通知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場;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絕到場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載明。
行政執法人員開展下列調查取證活動,應當制作相應執法文書予以記錄:
(一)詢問當事人,應當制作詢問筆錄;
(二)詢問證人的,應當制作證人證言;
(三)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書證、物證的,應當制作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等文書;
(四)現場檢查(勘驗)的,應當制作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等文書;
(五)抽樣取證的,應當制作抽樣取證通知書及抽樣物品清單等文書;
(六)委托法定機構進行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應當由接受委托的法定機構和專家出具結論性意見書等文書;
四、審查與決定的記錄
行政執法人員完成調查取證工作后,應當制作調查取證終結報告等文書,詳細記錄調查取證情況。
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制作案件處理審批文書,報局主要負責人審批。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附有局法制審核機構的意見,制作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記錄。
對涉及影響公共利益以及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執法事項,作出執法決定前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制作專家論證會記錄。
作出執法決定前,依法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以及聽證等權力的,應當制作告知書,當事人放棄相關權力的,應當書面記錄。
行政執法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二)事實和證據;
(三)適用依據;
(四)決定內容;
(五)履行方式和時間;
(六)救濟途徑和期限;
(七)行政機關印章和決定日期;
(八)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五、執行與送達的記錄
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后,應當對當事人履行行政執法決定情況進行記錄。
送達行政執法文書應當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直接送達行政執法文書,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核實簽收人身份后記錄在送達回證上,并由送達人、受送達人或者符合法定條件的簽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
留置送達行政執法文書,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并對送達過程進行攝像或者拍照記錄,也可以把行政執法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
郵寄送達行政執法文書,應當采用掛號信或者特快專遞方式,郵寄文件清單上應當寫明行政執法文書的名稱及文號,并留存郵寄送達的登記、付郵憑證和回執。
六、管理與責任
行政執法活動中形成的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等,應當嚴格按照規定進行收集、整理、立卷、歸檔,并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加強對行政執法實施全過程記錄制度的監督,同時嚴格落實執法責任制,將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情況納入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范圍,并對未按要求實施的執法人員,依法進行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