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41969155XE/2019-14478
市民政局
文件解讀
民政
2019-04-08
2019-04-08
面向社會
一、起草背景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城鎮居民住房保障工作,根據慈溪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有必要進一步調整我市城鎮居民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認定標準。
二、政策制定依據
根據《關于日常受理經濟適用住房申購的公告》(慈住房辦〔2014〕3號)、《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鎮居民住房保障有關政策的通知》(慈政辦發〔2012〕101號)、《慈溪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慈溪市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慈政發〔2015〕13號)和《關于印發慈溪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實施細則的通知》(慈民〔2016〕133號)等文件規定。
三、主要內容
1、申請經濟適用房購買的家庭認定標準。申請前12個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80%即47411元(2018年慈溪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公布數據為59264元,下同);同時1至2人戶家庭財產總額不超過上年度我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888960元),3至4人戶家庭財產總額不超過上年度我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1185280元),5人戶以上家庭財產總額不超過上年度我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1481600元)。
2、公共租賃房申請家庭人均收入標準。城鎮低收入及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同時符合1至2人戶、3至4人戶、5人戶以上家庭的財產總額分別不超過上年度我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20倍、25倍的條件。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前12個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我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
3、限價房申請家庭人均收入標準。申請家庭上年度的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上年度我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其中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申請限價房,同時還要符合 1至2人戶、3至4人戶、5人戶以上的家庭財產總額分別不超過上年度我市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15倍、20倍、25倍的條件。
四、文件實施日期及解釋單位
該文件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由慈溪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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