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0487/2021-142862
坎墩街道
本單位文件
有效
其他
2021-09-02
2021-08-30
面向社會
坎街黨〔2021〕60號
機關各(辦)所、各村(社區、居委)、各級人民調解組織:
《關于進一步加強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共慈溪市坎墩街道工作委員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慈溪市人民政府坎墩街道辦事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1年8月30日
? ? ? ? ? ? ? ? ? ? ? ? ? ? ? ? ? ? ?關于進一步加強基層人民調解工作的實施意見
? ? ? 為認真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和發展“楓橋經驗”,貫徹好中央、省、市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意見精神,依據《人民調解法》,《關于加強新時代調解工作的若干意見》慈黨辦〔2021〕4號、《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慈司〔2021〕9號文件要求,以黨的領導、依法推動、擇優選聘、專兼結合、分類指導為原則,全面加強街道、村二級人民調解組織的調解工作,夯實基層社會治理基礎,扎實推進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根據坎墩街道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及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依法治國重要論述的精神,按照“專業化、制度化、規范化”的要求,把加強街道、村二級人民調解組織調解工作作為“平安慈溪”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內容深入扎實推進。以網格化為平臺,充分發揮基層調解組織在維護社會穩定和預防化解社會矛盾中的橋頭堡作用,筑牢鞏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第一道防線”,使基層調解工作形成“有人管事、有制律事”的新格局,為建設創新活力之城美麗幸福慈溪以及宜居宜業新坎墩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二、工作目標
以提升基層社會治理和平安建設水平為目標,統籌基層社會治理的職能和資源。把調解作為訴訟外化解矛盾、解決紛爭的重要手段挺在前面,推動矛盾糾紛“最多跑一地”改革落地發力。從加強基層民主自治出發,配齊配強人民調解員,確保村(社區、居)人民調解委員會全覆蓋,實現多元合一、一員多用的基層綜治網絡;加強基層調解組織在組織機構、調解隊伍、制度機制、經費保障等方面的建設,結合全面建設小康農村和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需要,實現村(社區、居)調解組織建設與“兩網融合”工作有機結合,著力構建“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調解工作體系,確保“小事不出網格,大事不出村,重大矛盾不上交”,促使各類矛盾糾紛在萌芽狀態得到化解控制。為在忠實踐行“八八戰略”、奮力打造“重要窗口”中走前列當標兵護航添彩。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強村(社區、居)人民調解組織建設
1.依法推選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為3-9人,通過推選產生;任期屆滿,應及時改選,可連選連任。任期屆滿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應向推選單位報告工作,聽取意見,新當選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應及時向社會公布。村(社區、居委)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與兩委班子同步推選產生,原則上由村(社區、居委)書記擔任調委會主任,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主任應由綜治辦主任擔任。
2.規范人民調解員選(聘)任工作。人民調解員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聘任的人員擔任,可以專職或兼職。人民調解員應由公道正派、廉潔自律、熱心人民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的成年公民,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被有關部門列入失信名單的人員不能擔任人民調解員。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需要聘任一定數量的專兼職人民調解員并頒發聘書。
3.推進法律服務工作者參與人民調解。充分發揮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司法行政系統資源優勢。推廣“法律服務進村為民工程”,完善法律顧問、法律服務機構與村(社區)、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結對機制,提高依法調解的能力水平。
4.動員社會力量化解矛盾糾紛。切實發揮村(居)民小組長、樓棟長、網格員的積極作用,深化“網格融調”工作機制。依托網格建立調解小組和信息員隊伍,了解社情民意,排查矛盾糾紛線索隱患。發展調解志愿者隊伍,積極邀請“兩代表一委員”、“五老人員”、鄉賢、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城鄉社區工作者、大學生村官等參與矛盾糾紛化解。
5.強化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司法所要加強對街道、村(社區、居)二級人民調解組織工作的業務指導,并根據需要積極指導、協助、參與對具體糾紛的調解活動,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法治性和實效性;村(社區、居)調解組織要自覺接受和服從司法所的工作指導,積極主動開展各種民間糾紛和不穩定因素的排查化解工作,并把排調結果每周上報,重大矛盾和影響穩定的群體性事件即時匯報。街道綜治辦要積極與滸山法庭對接,發揮法官對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工作的業務指導。
(二)加強街道、村(社區、居)二級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
6.加強專職人民調解員配備。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應配備1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應配備2名以上專職人民調解員。
7.優化人民調解員年齡結構。推動就業年齡段的專職人民調解員成為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積極推動糾紛調解類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開發和專業人才使用,探索把符合條件的人民調解員納入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養和職業水平評價體系,鼓勵符合條件的人民調解員參加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考試,推動人民調解員隊伍的職業化。
8.明確人民調解員工作職責。人民調解員的職責任務是:參與矛盾糾紛排查,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開展矛盾糾紛調解,促進當事人平等協商、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做好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注重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自覺接受司法所和基層人民法院業務指導,認真做好糾紛登記、調解統計、案例選報、信息采集錄入和文書檔案管理等工作;完成司法所和人民調解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9、切實抓好教育培訓工作。司法所要組織好對人民調解員的業務培訓工作。在街道黨工委、辦事處和市司法局的領導下,統一規劃,做好經費預算,把人民調解培訓納入年度調解員隊伍建設計劃,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調解工作技能。培訓方式可以通過以會代訓、以案釋法、專題講座等多種形式對街道、村二級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或指導,人民調解員每人每年培訓不少于兩次。
10.完善人民調解員退出機制。對因違法違紀不適合繼續從事調解工作,嚴重違反管理制度、怠于履行職責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不能勝任調解工作,或因身體原因無法正常履職,自愿申請辭職的人民調解員,街道組織辦聯合司法所應及時督促推選或者聘任單位按規定予以罷免或者解聘。
(三)加強村(社區、居)人民調解規范化建設
11、規范調解組織管理運行。加強人民調解組織規范化建設,建立健全與人民調解法相配套的制度體系,加快完善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備案、調解員選任培訓、工作統計等配套制度,規范人民調解組織名稱、印章標志、格式文書和工作程序,確保人民調解工作依法開展。村(社區、居)人民調解組織應有必要的辦公用房和辦公設施,用于日常辦公、接待來訪,并配備必要的資料柜等基本配置。有條件的村(社區、居)要設立調解室。
12、實行矛盾糾紛分級調處。對發生的簡易矛盾糾紛,調解信息員要做到邊報告邊調處,力爭就地化解;對一般矛盾糾紛,網格員或調解員要及時穩定并疏導糾紛當事人情緒,力爭在調解小組中得以化解;對復雜矛盾糾紛,調解小組要做好跟蹤調查,及時做好勸說穩控工作,力爭在村級調委會中調處化解;對重大疑難糾紛,村(社區、居委)書記要親自掛帥,組織力量全力化解;對特別重大疑難糾紛,街道、村兩級領導要果斷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嚴防激化,街道要及時組織指派得力調解干部,指導幫助村調委會共同盡快化解。街道調委會把街道下屬的村(社區、居)劃分成若干片區,每一片區至少落實一名以上調解員,受理、指導和調處村級調委會上交的糾紛。村級必須調處化解發生矛盾糾紛量的80%以上,否則在年底“以獎代補”中,按該村級調委會計發獎金總額為基數,減半兌現獎金,街道對村級目標績效管理考核中涉及糾紛調處考核項目不得分。
13、強化品牌調解室的創建。通過發揮優秀人民調解員和特色團隊的引領示范作用,規范以調解員個人名字命名和以團隊為主的調解工作室,打造坎墩特色的“致和鄉音調解室”品牌,不斷增強人民調解輻射力。
(四)加強村(社區、居)人民調解工作保障建設
14、落實工作經費。按照《人民調解法》和上級有關文件規定,街道將人民調解工作相關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該工作經費主要用于對人民調解的指導、培訓、以獎代補等支出,街道級人民調解員因調處糾紛而產生的誤餐費、差旅費等費用也由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給予必要的保障,并按照財政有關規定報銷。村(社區、居)人民調解所需經費應在既有的村級運行經費中統籌落實。
15、完善激勵機制。
深化完善“以獎代補”激勵保障模式,細化獎勵標準,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的安排和發放綜合考慮每個人民調解委員會及調解員調解糾紛的數量、質量、糾紛難易程度等因素實行“一案一檔”獎勵,獎勵金額范圍50元-1000元/件,獎金直接發放到調解員個人,具體獎勵政策詳見附件。
四、工作要求
16、加強組織領導。街道、村(社區、居)二級調解組織要把人民調解建設作為基層法治建設和城鎮化發展的重要內容,統籌資源力量,明確具體責任,扎實推動各項任務落實。司法所要認真履行指導人民調解工作職責,積極推動人民調解組織規范化建設。要加強與市司法局關于人民調解工作的業務聯系,街道各辦(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協同推進人民調解工作深入開展,加強人民調解委員會場所和設施建設,為人民調解工作開展創造良好條件。
17、確保工作實效。街道有關部門要指導、協助村(社區、居)調解組織建設與抓基層組織建設,不斷夯實基層基礎。要與創新基層社會治理工作緊密結合,提升基層治理體系和能力建設;要與小城鎮環境綜合整治等市、街道二級政府重點工作緊密結合,保障各項工作平穩有序推進;要與“兩網融合”工作緊密結合,切實提升平安建設現代化水平;要與信訪維穩工作緊密結合,切實做好屬地穩控化解;要與村規民約、社區公約有效實施緊密結合,促進家風良好、鄰里和睦、村風文明。
18、強化考評機制。將人民調解組織建設、調解員隊伍建設、經費保障機制建設、矛盾糾紛預防和化解工作等作為村級平安創建的重要內容,列入街道對村級年度考核目標。司法所要會同街道相關部門制定目標考評細則,對村級人民調解工作實施考核。村級調委會須按街道綜治辦、司法所要求,定期排摸不穩定因素,及時化解,按時報送調處信息和數據。
? ? ?附件:
坎墩街道人民調解工作“以獎代補”發放標準.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