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0029764299/2023-178583
市發改局
規范性文件
BCXD02-2023-0001
有效
物價
2023-07-07
2023-06-30
面向社會
慈發改價〔2023〕4號
慈溪華潤燃氣有限公司、慈溪深燃天然氣有限公司:
按照國家發改委“放開兩頭,管住中間”的天然氣價格市場化改革要求,省發改委從2023年4月1日起不再核定天然氣省級門站價格,為平穩有序推進本市天然氣價格改革,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建立健全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23〕682號)、《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天然氣省級門站價格等有關事項的通知》(浙發改價格 〔2022〕307號)、《省發展改革委關于修訂完善天然氣上下游價格聯動機制有關問題指引的通知》(浙發改價格函〔2023〕52號)和《寧波市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市區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氣價格上下游聯動機制的通知(試行)》(甬發改價格〔2023〕30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研究并報經市政府同意,決定完善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氣價格上下游聯動機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聯動內容。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由氣源綜合價格(含稅,下同)和輸配價格構成,價格上下游聯動是指終端銷售價格和氣源綜合價格聯動,當氣源綜合價格發生變化時,終端銷售價格進行同向變化。以慈溪華潤燃氣有限公司和慈溪深燃天然氣有限公司兩家燃氣經營企業的各路氣源(不含轉供氣)加權平均價格作為我市氣源綜合價格。如今后轉供方式發生變化的,重新確定我市氣源綜合價格測算方式;氣源包括浙能集團、中海油、中石化、中石油等的管輸氣源及輸入管網的現貨LNG氣源等。
二、啟動條件。當氣源的綜合價格上下變動幅度達到或超過基期價格5%且距離上次調價時間不少于3個月時,啟動價格聯動機制;當氣源的綜合價格變動幅度達到規定漲跌幅度但變動時間未到3個月時,終端銷售價格暫不作調整,納入下次調價累加或抵沖。以2023年4月份實際氣源綜合價格作為第一個基期價格。
三、聯動范圍。管道天然氣覆蓋范圍內的我市非居民用戶。
四、聯動程序。當上下游聯動機制達到啟動條件時,由慈溪華潤燃氣有限公司或慈溪深燃天然氣有限公司(也可同時)向市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價格調整申請,并由兩家燃氣經營企業提供氣源綜合采購成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購氣合同、發票、用氣量等資料。如果達到啟動條件時燃氣經營企業未向市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價格調整申請,由市價格主管部門督促燃氣經營企業提出申請或自行提出調整意見。對符合啟動條件的,市價格主管部門及時在政務網站測算公布具體聯動方案。
五、特殊情形處理
(一)當國內價格總水平出現顯著上漲或發生重大突發事件,以及氣源價格短時內出現劇烈波動等特殊情形需對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進行調控時,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報請市政府同意后,可以暫停、延遲調價,或縮小價格調整幅度。特殊情形結束后,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調整繼續按照本通知確定的規則執行。
(二)市價格主管部門對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氣輸配價格定期進行校核。期間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外部原因(如稅制改革、執行宏觀調整政策等)導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氣輸配價格發生較大變化且影響企業正常經營時,由燃氣經營企業或其他相關方提出申請,市價格主管部門組織成本監審,確需調整現行輸配價格的,按規定程序予以調整。
六、保障措施
(一)慈溪華潤燃氣有限公司和慈溪深燃天然氣有限公司應密切關注天然氣市場動向,充分預判經營區域內階段性天然氣需求量,持續優化氣源采購渠道和結構,嚴格控制氣源采購價格,及時報備各路氣源采購價格數據。
(二)價格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價格聯動機制實施情況及效果進行評估,并根據天然氣采購價格波動情況,依據本通知規定對銷售價格進行調整。
(三)燃氣經營企業要按規定做好價格公示和宣傳解釋工作,讓廣大用戶知曉價格聯動調整情況。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實施,如國家和省有新的規定從其規定執行。同時原《關于非居民用天然氣價格實施上下游價格聯動的通知》(慈價工〔2015〕5號)廢止。
慈溪市發展和改革局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