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2827342755727/2024-181180
市文廣旅體局
規范性文件
慈文廣旅體〔2024〕38號
有效
其他
2024-10-15
2024-10-15
面向社會
慈文廣旅體〔2024〕38號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精神,促進全市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規范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課外體育培訓行為規范》《浙江省體育局 浙江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浙江省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準入指引(試行)〉的通知》(浙體經〔2021〕359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范性文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適用范圍
本指引所稱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是指經由慈溪市教育、體育行政部門審核,在市場監管部門或民政部門注冊登記,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以傳授和提升某種體育技能為目的,從事中小學生體育類課程培訓服務的非學歷培訓機構。
面向4至6周歲學齡前兒童的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參照執行。
二、機構設置
(一)舉辦者
舉辦者是社會組織或企業的,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社會組織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單位名單,無不良記錄。舉辦者是自然人的,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
聯合舉辦的培訓機構應簽訂聯合開辦協議,明確合作方式,明確各自計入注冊資本或開辦資金的出資金額、方式和比例以及各方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方為實際控制人的社會組織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應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二)機構名稱
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名稱應符合國家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名稱中不得含有歧義或誤導性詞匯,應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三)開辦資金
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具有與其開辦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投入,穩定的經費來源。開辦資金應不少于30萬元,須經法定機構驗定,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使用。
(四)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員
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由校外培訓機構董事長、理事長或行政負責人擔任。
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行政負責人,應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無違法違規開辦記錄,身體健康,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且有3年以上的專業管理經驗,不得兼任其他培訓機構的行政負責人。
(五)章程
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應依法制定章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中關于章程的有關規定以及國家、省、寧波市和本市的其他相關規定。
(六)分支機構
本市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市外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以分支機構名義在慈溪開展培訓業務,應按照本實施細則要求經教育、體育行政部門審核準入并經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登記后,方可開展培訓業務。
三、場地設施
(一)場地性質
舉辦者應提供與培訓類別和規模相適應的穩定、獨立使用的固定場所(含辦公用房、培訓場地和其他必備場地)、設施。培訓場地應符合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的相關規則,培訓場所應符合安全、質檢、消防、衛生、環保等標準。培訓對象含有12周歲及以下學生的培訓場所不得設置在4層及以上樓層、地下室、半地下室,居民住宅區及其他有安全隱患的房屋不得設立。舉辦者以自有場所舉辦的,應提供開辦場所的產權證明材料;以租用場所開辦的,應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協議)和產權證明材料,租賃期限自申請開辦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二)場地面積
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開辦場地面積與辦學內容和規模相適應,能滿足培訓需要。培訓場地面積應不少于開辦場所面積的2/3。棋牌類體育項目每班次培訓的人均培訓面積不小于3m2。其他體育項目每班次培訓的人均培訓面積不小于5m2(人均培訓面積=培訓場地總面積/同一時間場上學員人數,其中培訓場地總面積指用于培訓的場地面積,不包括配套服務場所面積)。籃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網球等項目需要同時符合最低標準要求(見附件1)。
(三)設施設備
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具有與培訓類別、培訓層次、培訓項目和培訓規模相適應的、符合國家標準的設施設備和器材等。要按照采光和照明國家有關標準,落實好青少年近視防控要求。其中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體育類培訓項目,機構應做好防護措施,設立警示標牌,并配備基本醫療用品。開辦場所存在噪音危害的,機構應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同一時間開展兩項及以上體育項目,各體育項目培訓區域之間應設置必要性隔離帶。室內場地應在主要位置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
(四)安全要求
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場所必須符合國家關于消防、環保、衛生等管理規定要求,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等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室內裝修、裝飾應使用不燃、難燃材料,采光、照明、通風、給排水應達到相關要求。使用室內場地開展培訓的,應定期對場地進行通風換氣,保持室內空氣清新、無異味。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將各類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項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圖及疏散通道指示圖等懸掛在明顯位置;設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標志,并確保安全疏散通道暢通。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體的安全防范體系,實現視頻監控全覆蓋,制定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并定期開展應急處置演練。培訓機構應對從業人員進行設施操作、消防安全、應急救護等方面培訓。培訓機構應購買經營場所責任險,為參加培訓人員購買人身意外險,為參加高危體育項目培訓的人員購買專門保險。
四、從業人員
(一)基本條件
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所聘從事培訓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培訓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專業技能和培訓能力。其中聘用教練應持有以下至少一種證書:
1.體育教練員職稱證書;
2.社會體育指導員職業資格證書;
3.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頒發的體育技能等級證書;
4.體育教師資格證書;
5.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體育職業技能等級證書;
6.經省級(含)以上體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關證書。
開展高危體育項目的課外體育培訓,從業人員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職業資格。聘用外籍人員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二)人員配備
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根據所開設培訓項目及規模配備不少于3人的專職人員,配齊具有相應任職資格和任職條件的專兼職教師,其中簽訂一年以上任職合同的專職教練、教學人員原則上不低于機構從業人員總數的50%。原則上每班次培訓的學員人數不超過35人,超過10名學員的培訓應至少配有2名教學人員。
(三)人員管理
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應與聘用的從業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保障其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權益。對初次招用人員,應當開展崗位培訓。
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對擬招用從業人員進行違法犯罪信息查詢,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不得錄用。從業人員的基本信息、從業資格、從教經歷、任教課程等信息應在機構培訓場所及平臺顯著位置公示,并及時在統一監管平臺備案。
五、培訓內容
(一)課程內容要求
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應樹立“健康第一”的理念,堅決抵制“應試體育”思維,不開展“應試體育”廣告宣傳,實事求是制訂和發布招生信息,認真履行服務承諾,制定與其培訓項目相對應的培訓計劃,合理安排教學內容。課程內容需符合黨的教育方針和立德樹人根本要求,科學高效地實施素質教育,以提高學生身體素養和健康水平為落腳點,促進中小學生全面發展,不得違背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不得以任何形式開設學科類課程內容。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
(二)培訓材料要求
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制定與課程相配套的課程標準和教學計劃,培訓材料可選用正式出版物或自主編寫的面向中小學生的學習材料。正式出版的培訓材料,在培訓機構招生簡介、平臺上予以公示。采用自主編寫培訓材料的培訓機構,應建立培訓材料編寫研發、審核、選用使用及人員資質審查等內部管理制度。所有培訓材料應存檔保管、備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應培訓材料使用完畢后3年。
六、審批登記
舉辦者向屬地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體育、教育行政部門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出具審核意見。市場監管部門、民政部門分別負責登記發放營業執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游泳、滑雪、攀巖、潛水等)校外培訓機構,應先取得《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證》。
七、資金監管
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應根據市場需求、培訓成本等因素確定培訓機構收費項目和標準,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嚴格按照校外培訓機構資金監管有關文件執行。
利用公共體育設施開展的體育培訓應符合《浙江省公共體育設施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八、附則
(一)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試行。在本細則實施前已設立的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須在兩年內按本指引要求,重新審核登記。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關于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另有新規的,從其規定。
(二)本實施細則所指體育項目,按國家體育總局《關于重新公布我國正式開展的體育項目的通知》(體競字〔2006〕123號)文件執行。